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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16:56: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开放教育学生思政工作新赛道,促进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厦门开放大学根据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结合学生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成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由校开放教育学院(学生科)直接管理,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备案管理和活动指导,予以学生社团必要的经费支持及监管。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年审


第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按社团有关章程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每一个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六条 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分主要分为思想政治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就业服务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及其他类。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含 5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与其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必须至少聘请1名本校教师为社团指导老师;

(五)原则上与学校现有社团在性质和活动内容上无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权力及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等;

(七)有社团负责人(社长),且由本校在籍学生担任,并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开放教育学院(学生科)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附件1);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按学校要求每年向学校注册,填写社团注册表(附件2)。社团更改名称仅可在每学年更新注册期间内由社团负责人向开放教育学院(学生科)提交学生社团名称更改申请表(附件4),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和社团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和退出该社团。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全部社员组成,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三)修订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开展有助于学生成长、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禁止以社团名义组织同学进行各类违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社团开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发动会员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主动配合、参与活动筹划,并服从校团委指导和开放教育学院(学生科)的管理。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注意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社团活动的安全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社团发展情况,阶段性组织优秀学生社团评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社团应予以注销:

(一)所办活动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违背或与校外非正当人士有合作,收到学校警告后不整改的;

(二)开展与宗教相关的活动,收到学校警告后不整改的;

(三)未经许可在校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四)接受校外支持的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调硏、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为报学校审批,收到学校警告后不整改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注册,又未说明原因的。过期始终未完成注册且无不可抗力因素的社团,学校有权使该社团进入强制注销流程;

(六)每学年社团活动不足2次的;

(七)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会议民主产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社团负责人;

(二)非厦门开放大学在校生;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制定并遵守社团的章程,维护社团的利益;

(二)遴选社团干部、招收社团成员;

(三)主持、组织、协调社团的全面工作,召集民主会议,负责各项决策,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管;

(四)配合指导教师,做好社团财务与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做好注册、统计、年终总结工作,并做好工作计划;

(五)社团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十九 社团指导教师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老师须为中共党员。

(二)了解学生社团工作,热心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科学地制定指导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关心学生,对学生社团活动有热情,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同时具有敬业精神和其他方面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履行社团的管理工作职责,切实参与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地发展;

(二)定期与社团负责人就社团学期工作计划、具体活动实施、社团长期发展规划等进行指导;

(三)指导学生社团的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

(四)从社团活动的意识形态把控和活动开展的支持服务等角度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

(一)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厦门开放大学在职教职工,如果校内无法聘选到本校在职教职工,则在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认证的校外指导教师外,须再聘请1名校内在职教职工担任第一责任教师;

(二)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双方达成致后,填写相应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附件3);

(三)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若社团因故被注销,则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五章  社团注销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经指导老师同意,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可向开放教育学院(学生科)申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之一时,开放教育学院可以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法由开放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

3.厦门开放大学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

4.厦门开放大学学生社团名称更改申请表



厦门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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